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
     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各區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學會章程。
 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學會理事、監事。
 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
     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
     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;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
     後行之。
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   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   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
     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 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 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 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
      主管機關備查。
    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     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